陈女士受济南市某家政公司指派前往建设路上一小区的居民家提供家政服务,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受伤。陈女士表示,她与雇主之间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到雇主家做家政服务的工资,都是家政公司替她谈好的,她每个月从家政公司领工资。可陈女士没有和家政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不过,家政公司收取了她100元介绍费,而且每月还收取30元的管理费。陈女士想知道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陈女士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析说,虽然陈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女士的工资待遇是家政公司与雇主谈妥的。同时,陈女士每月工资也是经家政公司交付的,由此认定陈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女士的摔伤属工伤。
家政服务人员能提供其是经过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并且有证据证实家政公司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对其工作时间内在进行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仅收取一次性中介服务费,与家政工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认定该家政工与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